征兵正当时,一文读懂征兵政策
发布时间:2025-07-30 13:56:49 来源:沿河融媒体中心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五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收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二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
征集条件
年龄条件
男性为年满18至22周岁,普通高校和科研机构本专科毕业生、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班学生放宽至24周岁,研究生毕业生及在校生放宽至26周岁。
女性为年满18至22周岁,普通高校和科研机构全日制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放宽至26周岁,上半年征集的上一年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放宽至23周岁。
文化条件
男性为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以大学毕业生尤其是理工类专业大学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征集对象,突出高中及以上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征集,优先批准大学毕业生尤其是理工类专业大学毕业生和备战打仗所需技能人才入伍。
女性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普通高校和科研机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上一年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当年上半年女兵征集;优先批准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和科研机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尤其是理工科类毕业生入伍。
身体条件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女性:17≤BMI<24。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算法: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具体标准请参照全国征兵网“《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摘要”等相关内容。
政治条件
应征公民应当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具体条件要符合《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政治考核规定》及有关规定。
征集方式
应征地
应征公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应征公民为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应征。
批准部门
应征公民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应征地政府征兵办批准入伍。
网上管理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已开通“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实行兵役登记、应征报名、预征管理、体格检查、政治考核、预定新兵等工作的网上管理。
征集流程
报名登记:
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报名。
初检初考:
由学校、街道、镇(乡)等基层人民武装部对应征报名人员进行初检初考。
体检政考: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适龄学生按兵役机关通知要求参加体检;体检合格者,接受政治考核。
役前教育:
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组织谈心交心、政策宣讲等活动,重点排查淘汰存在心理问题、隐性疾病人员。
预定新兵:
应征地兵役机关对体检和政考双合格者进行全面衡量,确定预定批准入伍对象。
张榜公示:
对预定新兵名单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批准入伍:
经公示,未被举报和反映问题的预定新兵,应征地兵役机关发放《入伍通知书》,等待交接起运,统一输送至部队服役。
优待政策
年龄条件
1.复学(入学):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2.考研加分:
退役大学生士兵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课程免修:
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军事理论,可直接获得学分。
4.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5.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6.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7.学籍学历激励:
上半年应征入伍的本科毕业班学生,可免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各高校对应征入伍的毕业班学生可单独安排毕业学年上学期学业考核或测评。应征入伍时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所在学校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享受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的优惠政策。
选用培养
8.选取军士
对符合军士选取条件的士兵,同等条件下具有全日制大专毕业以上学历的要优先选取。取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军士确定军衔等级和工资起点标准时,其在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学制就读的年数视同服役时间。上述人员在实习期间入伍且入伍后取得就读院校颁发的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在校就读的年数视同服役时间。
9.士兵提干: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办本科第一批、第二批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或者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办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且服役期间表现优秀的毕业生,或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入伍1年半以上,本科生不超过26岁、研究生不超过29岁,符合一定条件的,优先列为提干对象。(七个优先条件:中共党员、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获三等功或者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国家211工程院校毕业、军队急需的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建设学科毕业、研究生或者一本录取或者全日制本科毕业并取得双学士学位)
10.报考军校: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入伍后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军队院校招生考试,年龄放宽1岁,即截止当年1月1日不超过23周岁;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军士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
11.保送入学:
普通高等全日制本科毕业且取得学位证的学生参加优秀士兵报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不超过26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保送入军队院校培训。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
经济优待
1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按照国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发放标准不得低于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不得高于本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等规定,全省从2021年起统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按我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并随经济增长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以贵阳市为例,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约为平均37000元/年。
13.艰苦边远地区补助金:
到西藏服役的义务兵,按入伍当年家庭优待金的1.2倍发放;到新疆服役的义务兵,按入伍当年家庭优待金的1.0倍发放。
14.学费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
15.入伍奖励金:
对从贵州省应征入伍的大学生,按照本科毕业生每人不低于7000元、在校生每人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16.报销返乡应征差旅补助:
对假期从户籍所在地返校应征的大学生,由学校从征兵工作经费中给予学生交通食宿补助。
17.医疗保障
从2022年1月1日起,军人在军队医疗范围内诊治,予以免费医疗保障,存在特殊情形的,可以就近就便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在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予以报销。
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优先,并按照规定享受免费或者优惠,符合“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军人的18周 岁以下子女”等条件之一的军人军属可办理军人保障卡,在军队医疗范围内享受免费医疗。
不符合办理军人保障卡条件的军人配偶,持社会保障卡,到具有医保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可按照有关规定免收门诊、急诊费用和住院费用。
就业创业
18.就业服务:
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可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手续。户籍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19.参加公务员招录:
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根据全省每年公务员招考工作情况,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拿出一定数量的招录计划开展定向招考。在军队服役五年以上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职位数,应保持在当年全省公务员招录计划数的10%—15%范围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也可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非定向公务员职位。
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
20.参加事业单位招聘:
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规定,积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定向招聘大学生退役士兵。严格执行“专项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策,定向招聘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招聘,并增加工作实绩在组织考察中的权重。
21.参加国有企业招聘: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
省属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每年在新招聘职工时,拿出不少于招聘计划总数4%的岗位定向招聘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
22.放宽招录(聘)条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
23.基层专武干部招录: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时,优先从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中定向招录。定向招录比例不低于乡镇(街道、社区)武装部考试录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计划的50%。
24.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25.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26.纳入基层服务计划:
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鼓励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
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27.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规定予以补贴。
28.拓展就业渠道:
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高校每年招聘辅导员、管理人员时,同等条件下退役大学生士兵优先录用。医学类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参加省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29.加强后续扶持:
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30.鼓励扶持创业:
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积极加大对大学生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优化创业环境,对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退役士兵,依托专业培训机构等进行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提供经营场地、金融税收、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创业补贴等支持。
创办中小微型企业的退役士兵列入省“3个15万”和“万户小老板工程”重点扶持对象,享受有关政策、资金、信息、培训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
其他待遇
31.保留经营权: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
32.出行优先:
全国汽车客运站、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在购票、安检、候车、乘车等环节对军人提供优先服务,随同军人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提供与军人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33.游览优待: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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